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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瞿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瞿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蒋某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分居至今已有十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瞿某辩称,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确有十多年。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68年9月登记结婚。1969年2月生育一子名瞿某,1971年8月生育一女名瞿某。2010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分居至今已十多年。因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

另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登记的权利为蒋某、瞿某、瞿某、瞿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因该房屋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瞿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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