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甲。
被告顾某乙。
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顾某丙。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均未尽责,且在外欠债累累,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8年7月起诉离婚,后经法官和亲属多方工作,被告一再保证下原告撤诉。然嗣后,被告未有任何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顾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顾某丙18周岁止。
被告顾某乙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顾某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8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该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只要今后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故原告顾某甲现要求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一岚
审判员张黎华
代理审判员李乾
书记员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