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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听信邪教,夜不归宿,不理家务,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提供证据1份,即本村委出具的证明1张,证明被告自2008年10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1日经人介绍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牛某明。后因家务琐事,被告于2008年10月私自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本院于2009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楼房6间、北京牌18寸彩色电视机1台、吊扇1个、席梦思床1张、组合柜1套、煤气灶1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私自出走不归,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新乾

人民陪审员周红昌

人民陪审员冯建祥

二ΟΟ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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