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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苏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x元,于2009年9月13日前付清;

二、原告苏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两清,互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452元,原告苏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苗国庆

审判员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王秀双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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