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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新林,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志丹县家行退休干部。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3年农历2月14日,由父母包办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任×,X年X月X日生一女名任××,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属实,但是因被告有外遇造成的,对此,原告对被告应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与被告党某于1993年农历2月14日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一子任×,X年X月X日生一女任××。近年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外查明,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靖边县X镇X村委五间上房、二间南房及院落一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任某与被告党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原告任某与被告党某所生一子任某,一女任××由被告党某抚养,由原告任某一次性支付两个小孩到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计x元。(以每人每年8400元计算)

三、家庭共同财产:位于靖边县X镇X村委五间上房、二间南房及院落一处归儿子任×所有,暂由被告党某代为管理使用。

四、双方各自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上诉费300元由被告党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建国

审判员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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