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庵某某,地(略):(略)。

负责人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8月12日向原告庵某某借款6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庵某某借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继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