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庵某某,地(略):(略)。
负责人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8月12日向原告庵某某借款6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庵某某借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