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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州市二七区世界风文化娱乐城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刘某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某超,王丽,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滑县X乡X村X号,无业。2006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6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X镇X村,系郑州市二七区世界风文化娱乐城员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10月22日分别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经济损失x.1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姚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某对(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薛某某不是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对(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刘某某系世界风文化娱乐城的实际经营者,应与薛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某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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