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园园长。
被告鹤壁市大河涧建筑工程公司(现改制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告蔡某(又名蔡某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与被告鹤壁市大河涧建筑工程公司、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于2009年9月8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负担。
审判员李敏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