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