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原告冯某
被告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与前妻冯某生育一女冯某、与前妻郭某生育一女张某,与被告沈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于2010年1月14日去世,未留遗嘱。2010年7月7日,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沈某所有;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被继承人张某(身份证号)名下的(帐号为)存款以及上海银行内被告沈某名下的(帐号为)存款归被告沈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张某在股市内资金余额人民币16.85元及被告沈某在股市内ST轻骑100股归被告沈某所有;
四、被继承人张某的丧葬补助费人民币6584元、养老金账户存储金额人民币8885元、丧葬费补差人民币6548元、大病救助费人民币8000元、企业补助及死亡抚恤金人民币2000元均归被告沈某所有;
五、被继承人张某的丧葬支出(包括以后购买墓穴、支付相关管理费等)由被告沈某承担;
六、被告沈某给付原告张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给付原告冯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款项于2010年11月23日之前给付张某人民币3万元、余款人民币12万元于2011年8月8日之前给付完毕)。
本案房屋评估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原告预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