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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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