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