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袁某因琐事与李××发生口角,次日凌晨袁某伙同他人在正阳县X镇X路正大市场南侧将李××打伤。后李××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袁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x元。赔偿款给付后,李××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袁某的犯罪行为能从轻给予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陈×、李×的证言、法医鉴定、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以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德芳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