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陈某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曾查封陈某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镇某幢某号、上海市奉贤区X镇海某幢某某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故原查封的上述房屋应予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某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镇某幢某号、上海市奉贤区X镇海某幢某某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慧芬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