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姜某
根据本院2010年10月29日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姜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的冻结;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费鑫中
书记员余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