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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丙、沈某丁诉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乙(曾用名沈X),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两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律师事务所(略)。

徐某甲、沈某乙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19日,徐某甲、沈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某甲、沈某乙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甲、沈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甲、沈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琼

审判员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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