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31日16时40分,在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无责。原告伤势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90日、6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郭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109元、鉴定费人民币1760元、交通费人民币1046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4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0元、误工费人民币8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