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31日16时40分,在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无责。原告伤势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90日、6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郭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109元、鉴定费人民币1760元、交通费人民币1046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4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0元、误工费人民币8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