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张某某、河南通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灿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博,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荥阳市X镇X路赵家庄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河南通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王某于2009年8月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10万元人民币、筹备期间的实际损失(车辆和人工)2.4万元人民币;2、河南通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灿杰、文博,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燕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刘国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