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