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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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