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
二、被上诉人袁某某不再要求被上诉人秦某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