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丘县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沈丘县东关中心幼儿园。
负责人刘某某,园长。
因被执行人沈丘县东关中心幼儿园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丘县物价局沈价检处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沈丘县物价局于2009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沈丘县东关中心幼儿园未按规定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沈丘县东关中心幼儿园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沈丘县东关中心幼儿园于本裁定送达后,按照沈丘县物价局沈价检处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或向本院提交价值5000元可供执行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地点保管。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卢冠军
审判员李志奎
审判员马广富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孙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