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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24岁。

被告:王某某,女,37岁。

被告:仝某某,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上列原、被告之间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720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文森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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