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24岁。
被告:王某某,女,37岁。
被告:仝某某,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上列原、被告之间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720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文森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