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某某。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薄某某
申请再审人闫某某与被申请人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4)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如玉、刘志立,被申请人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武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巩义市人民法院(2003)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俊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