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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安与巩义市新兴现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安。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巩义市新兴现代商贸有限公司。

李朝安与巩义市新兴现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6日作出(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巩义市新兴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巩义市新兴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在审理中,巩义市新兴现代商贸有限公司已申请注销登记,经过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10年9月16日被依法注销,因申请再审的企业法人归于消亡,原法定代表人称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本案应终结再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刘珂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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