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杰,系陕西嘉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系该学院后勤集团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系该学院后勤总支副书记。
黄某乙与陕西理工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杰,被上诉人陕西理工学院委托代理人贺某、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陕西理工学院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上诉人陕西理工学院并已将给付上诉人黄某乙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承担的补偿金全部支付完毕。上诉人黄某乙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陕西理工学院之间劳动争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解决,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多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黄某乙持交费发票和领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