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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郭某某,职务组长。

被告王某某,。

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8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庆振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欠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款1300元属实。

二、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同意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日前给付1300元欠款。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庆振宇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绍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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