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郭某某,职务组长。
被告王某某,。
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8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庆振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欠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款1300元属实。
二、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同意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日前给付1300元欠款。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庆振宇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绍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