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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原区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郑郑州市中原区X乡。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书波,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原区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余某某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雁群、被上诉人中原区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司军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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