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延安果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延安果业集团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0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延安果业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5月20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x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延安果业集团公司已于2010年8月12日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罚款及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17日作出的洛安监管罚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执行员张武君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