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剧团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X村,住(略)。
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车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于2010年7月24日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民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