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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剧团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X村,住(略)。

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车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于2010年7月24日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民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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