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胡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不足一年被告就被判刑,现夫妻分居四年余,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双方名下没有公有住房租赁权利或者不动产权利。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陈述无误,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被告胡某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2月13日,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9月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就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系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准则。原告周某、被告胡某分居数年,均意愿离婚,可予准许。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就财产等问题取得的协议,于法不悖,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周某、被告胡某离婚;
二、现在原告周某、被告胡某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告周某、被告胡某自行解决各自居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旭珏
书记员书记员蒯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