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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X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室。

被告黄X,女,19X年X月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室。

原告倪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芸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7年7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了解不够深入,草率成婚,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难以维持,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财产自行分割,不需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倪XX与被告黄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倪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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