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
被告钱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现住上海市闸北区X。
原告陈X与被告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原告婚后未找工作及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5月中旬,双方为生活琐事又发生争吵且矛盾激化,2010年6月5日原告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X后,双方分居至今,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钱X辩称:婚后,双方确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且为原告未出去找工作而发生矛盾,2010年5月底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2010年6月5日原告以需要冷静为由离家外住,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能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X月自行相识恋爱,于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后双方为原告婚后未找工作及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5月双方为生活琐事又发生激励争吵,原告于2010年X月X日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X,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的。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就原告未找工作及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夫妻和好的意愿,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钱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鑫
书记员俞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