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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诉倪某某、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男,住(略)。

被告倪某某,男,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住(略)。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诉称,涉案房屋于1995年申请建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略)1995年建造的X幢二层楼房析产。

被告倪某某、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倪某某、唐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1995年,由原、被告及唐某某、倪某某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略)建造X幢二层楼房。201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原告倪某某所有。被告倪某某、唐某某放弃涉案房屋中的财产权利,并陈述他处另有住房。

另查明,倪某某(2010年5月死亡)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唐某某(2002年2月死亡)与唐某某(先于唐某某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宋某某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案外人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庭审笔录各1份,证明、声明各2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及唐某某、倪某某共有。倪某某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应由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宋某某继承,现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宋某某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唐某某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应由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唐某某继承,现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1995年建造的X幢二层楼房归原告倪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7元,减半收取1,113.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113.50元,被告倪某某、唐某某共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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