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干某某(系原告朋友),男,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里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干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签订了《<某某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用户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等一系列协议。原告注册成为被告《某某传奇》传奇九区的用户,角色名为“纵横”,游戏账号为x.cq9。在原告没有任何违反协议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将原告使用的狂雷战戒2个及斗笠X号、凤天魔甲、复活戒指、护身戒指、记忆项链、狂雷战盔、麻痹戒指、荣誉勋章X号、通云道戒、通云道盔、屠龙、王者道袍(男)、王者勋章(战)、星王道靴、星王项链(道)、星王腰带(道)、星王腰带(战)、星王战靴、玄天、逍遥扇各1个予以冻结。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22件游戏装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1,000元(其中包括交通费200元、误工费8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确实存在x.cq9这个游戏账号,角色名是“纵横”,是被告《某某传奇》传奇九区的用户,该账号内确实存在系争的22件游戏装备。该账号丢失过游戏装备,要求被告找回装备,而被告从其他玩家处冻结装备并保存在管理员账号或者仓库内后,因原告与案外人就该账号的归属存在争议,故被告未予发还。根据用户协议约定,游戏账号的使用权属于最先注册人,未经被告同意,原告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取得该账号使用权都是无效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系被告某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某某传奇》的玩家,在传奇九区服务器上使用游戏账号x.cq9,游戏角色名为“纵横”,原持有狂雷战戒2个及斗笠X号、凤天魔甲、复活戒指、护身戒指、记忆项链、狂雷战盔、麻痹戒指、荣誉勋章X号、通云道戒、通云道盔、屠龙、王者道袍(男)、王者勋章(战)、星王道靴、星王项链(道)、星王腰带(道)、星王腰带(战)、星王战靴、玄天、逍遥扇各1个等游戏装备。嗣后,上述22件游戏装备发生了异常流转的情况。被告分别于2008年10月16日和2008年10月22日对上述22件游戏装备先后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两次致函被告,称接到玩家何智波报案,其所拥有的上述游戏账号被盗,且被盗号者用某某密宝恶意绑定,包括上述22件游戏装备在内的一系列装备和物品被盗,并要求被告予以调查,如查实确系被盗,则协助何智波追回被盗装备,解除恶意绑定的密宝,修改注册资料。2009年4月23日,隆回县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股致函被告,称接到原告报案,经侦察了解原告取得上述游戏账号系从其他玩家处购买所得,其他人均无理由擅自要求被告修改注册资料及解除密宝绑定、手机绑定,并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原告所丢失的装备。嗣后,被告以上述游戏账号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将上述22件游戏装备保存在游戏管理员账号或仓库内,未予发还原告,故而致讼。
另查明,《某某传奇》的玩家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必须认可同意《<某某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玩家守则》等条款。其中《服务条款》第5.2条约定,“《某某传奇》的用户账号的使用权属于最先注册人,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互易、租赁、继承等)用户账号或密码。如果某某网络发现使用者并非账号最先注册人,某某网络可以不经通知该账户使用人而直接回收该账号,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用户违反本条款规定而遭致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经某某网络书面同意转让《某某传奇》用户账号的行为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某某密宝用户服务卡一份、证明一份、冻结公告一份、《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一份、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一份、服务条款一份、用户须知二份、手机短信二条;被告提供的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协查函二份、涉案账号绑定密宝的记录一份、装备流转清单一份、公证书一份、疑义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游戏截图三份、隆回县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股出具的协查函传真件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玩家守则》等条款是原、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也是被告与其他玩家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负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游戏的公平环境、平等保护不同玩家利益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辩称系争游戏账号的权属存在争议,并否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其一,从不同公安机关先后发送给被告的协查函来看,其对于系争游戏账号使用者的陈某互相矛盾,且上述陈某内容多根据报案者的描述确定,因此公安机关的协查函不能作为本院认定系争游戏账号归属的依据;其二,从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出具给原告的证明来看,其在明知系争游戏账号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明确了原告对系争游戏账号拥有使用权,从而确定了原告作为相关网络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被告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明显与其出具的上述证明内容相悖;其三,原告在庭审中陈某系争游戏账号系其从其他玩家处购买所得,而被告对原告这一取得系争游戏账号的方式不予认可,主张违反了《服务条款》第5.2条的约定,诚然,根据《服务条款》第5.2条的约定,如原告并非系争游戏账号的最先注册人,则无论其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系争游戏账号使用权,在未得被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账号,然而被告至今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并存续。庭审中,被告也承认系争游戏账号中确实原有系争的22件游戏装备,此后系争游戏装备丢失并经被告找回后,目前实际由被告控制,而被告一直未予发还系争游戏装备,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游戏装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其中包括交通费200元、误工费800元),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上述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下列《某某传奇》游戏装备:狂雷战戒二个及斗笠X号、凤天魔甲、复活戒指、护身戒指、记忆项链、狂雷战盔、麻痹戒指、荣誉勋章X号、通云道戒、通云道盔、屠龙、王者道袍(男)、王者勋章(战)、星王道靴、星王项链(道)、星王腰带(道)、星王腰带(战)、星王战靴、玄天、逍遥扇各一个(游戏账号为x.cq9);
二、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其中包括交通费200元、误工费8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里
书记员朱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