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谭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甲于2009年4月3日以愿与被告谭某乙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在本案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甲承担。

审判员侯英毅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欧阳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