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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狄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35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X区X镇兴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剑,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男,常州市X区双得利工矿灯饰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狄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0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虞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205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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