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X区X镇兴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剑,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男,常州市X区双得利工矿灯饰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狄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0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虞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205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忆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