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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甲、唐某某与汤某乙、汤某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零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汤某甲,男,76岁。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72岁。

被申请执行人汤某乙,男,46岁。

被申请执行人汤某丙,男,39岁。

申请执行人汤某甲、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二00六年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就赡养事宜达成了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汤某甲、唐某某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唐某勇

执行员宋喜华

执行员张华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于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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