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某甲,男,76岁。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72岁。
被申请执行人汤某乙,男,46岁。
被申请执行人汤某丙,男,39岁。
申请执行人汤某甲、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二00六年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就赡养事宜达成了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汤某甲、唐某某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唐某勇
执行员宋喜华
执行员张华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于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