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连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
审判员马聚光
二OO九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郭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