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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某某与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沈洪刚、王某甲,辽宁湘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汲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09)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汲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汲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立志

审判员刘天伟

审判员于昕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利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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