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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10年7月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09年11月2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某某,河南铁正(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五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零十日,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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