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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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9年初2010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通过网络与赌博网站“东方明珠在线娱乐”联系,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后被告人姜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SOHO广场DE座租下X房间发展下级会员,供会员在该网站进行在线视频百家乐赌博,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某供述,证人张××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网上结算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姜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姜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姜某所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王某琴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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