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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田玉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龙,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审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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