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36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酉寒,河南兴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又名尚某伟,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6)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为“不准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尚××(X年X月X日生)由张某甲抚养,尚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000元;
三、一审诉讼费200元由尚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张某甲负担;
四、双方就离婚纠纷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陶贺
审判员董深海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