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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36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酉寒,河南兴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又名尚某伟,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6)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为“不准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尚××(X年X月X日生)由张某甲抚养,尚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000元;

三、一审诉讼费200元由尚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张某甲负担;

四、双方就离婚纠纷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陶贺

审判员董深海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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