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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与沈丘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程某乙,男原告之父。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局长。

原告程某甲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某,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甲承担。

审判长卢冠军

审判员李志奎

审判员邢汉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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