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时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时某某就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系再婚,原告系初婚。2006年8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相识时某较短,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10日到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初关系一般,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经常为一些家务琐事而吵闹不休,且被告对长辈毫无尊敬,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时,竟然动刀砍。被告对原告及原告母亲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法院解除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的大部分离婚理由不是事实,但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给付生活帮助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0日原、被告自愿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初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后加之性格不合,志趣各异,双方在处理家庭诸多问题上由于达不成共识而引起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乃趋破裂。2009年9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以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某明:被告有婚前个人财产棉絮六床、毛毯一床、丝棉絮一床、麻将凉席一床、落地电风扇一台、皮箱两口、被套四床、床单四床、木脚盆二个及个人随身物品。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棉絮六床、毛毯一床、丝棉絮一床、麻将凉席一床、落地电风扇一台、皮箱两口、被套四床、床单四床、木脚盆二个及个人随身物品由被告陈某某所有;

三、原告时某某自愿给付被告陈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时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骆军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