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河南豫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侯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樊某某、吴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苏某某于2008年12月9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侯某某、樊某某、吴某某赔偿苏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x.85元。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新郑市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侯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