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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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翠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社职员。

原告王XX诉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黑龙江科技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张翠平,被告黑龙江科技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翟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王XX系著名文物摄影家,历任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分会会员、中国艺术摄影学会河南分会会员、河南省当代摄影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文物摄影委员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文物摄影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从事专业摄影二十余年,发表作品千余幅,并有多幅作品在国内外影展和大赛中入选、获奖或被多家博物馆收藏,在文物摄影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9年7月18日,原告在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发现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的《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一书,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侵权使用其摄影作品五幅:其中上卷有:1.封面扉页:铜神兽(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84/文物出版社X年7月第一版);(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500元×3倍=7500元)。2.封底前页:铜神兽(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84);(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500×3倍=7500元)。3.P191宋公栾|.春秋.此为宋景公专用盛食器(河南固始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1图128);(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2倍=4000元)。4.P210:楚式铜方壶(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35);(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2倍=4000元)。5.下卷封底:铜神兽(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84)。(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500元×3倍=7500元)。2010年6月2日,原告在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省直书店,发现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7年4月出版的《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一书上卷中,侵权使用原告摄影作品6幅:1.P37:铜神兽.整版使用(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84);(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500元×3倍=7500元)。2.P45:宋公栾|(春秋.河南固始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1图128);(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2倍=4000元)。3.P57右上:铜神兽(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84);(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3倍=6000元)。4.P59右上:楚式铜方壶(春秋.河南淅川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35);(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2倍=4000元)。5.P93:钩内戟(战国中期.河南南阳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1图148);(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2倍=4000元)。6.P263:镀(鎏)金铜麒麟(东汉.河南偃师出土)(见《河南文物精华.藏品卷》P68,文心出版社X年9月第一版)。(本幅图片原告索赔2000元×2倍=4000元)。以上十一幅摄影作品,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尤其其中《铜神兽》,稀有罕见,拍摄难度极大,艺术价值非同一般。原告遂购买侵权图书并做侵权比对,据此发现:本案被告在侵权使用原告作品时一则未标注摄影作品作者姓名,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二则被告擅自出版发行且未支付原告报酬,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摄影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三则被告所出版《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和《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两书均系图文并重,图片在两书中十分重要、举足轻重,这在两书的书名“图文版”和“全彩版”字义中不难看出,被告侵权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使该书得以较高价格出售和畅销发行,从而获取了更大的商业利润。原告在发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置之不理,在侵犯原告经济权益的同时,也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和《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两套图书;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x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黑龙江科技出版社辩称:1、作品是否为王XX所有不能证明。2、王XX索赔数额过大。关于精神赔偿的要求更不应支持,我方多次给王XX沟通,王XX要求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系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分会会员、河南省当代摄影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XX拍摄了下列五幅文物摄影作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1、铜神兽(春秋.河南淅川出土),王XX发表在(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84。2、宋公栾|(春秋.河南固始出土),王XX发表在《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1图128。3、楚式铜方壶(春秋.河南淅川出土),王XX发表在《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4图35。4、钩内戟(战国中期.河南南阳出土),王XX发表在《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1图148。5、镀(鎏)金铜麒麟(东汉.河南偃师出土),王XX发表在《河南文物精华.藏品卷》。

2009年7月18日,王XX在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发现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的《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一书,未经王XX授权擅自侵权使用其摄影作品三幅共计五次,2010年6月2日,王XX在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省直书店,发现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7年4月出版的《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一书上卷中,使用王XX摄影作品五幅共计六次。2009年5月20日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证明,证实涉案的五幅作品系王XX拍摄。《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卷、《河南文物精华.藏品卷》署名摄影王XX。

另查明,原告王XX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500元,购书费138元。

上述事实有1、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青铜器全集》,2、《河南文物精华.藏品卷》,3、被告出版的《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4、律师费收据,5、当事人陈述,6、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拍摄的五幅摄影作品均已公开发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王XX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黑龙江科技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中,公开使用王XX作品五幅共计十一次,既未征得王XX许可,也未向王XX支付报酬,侵犯了王XX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王XX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王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黑龙江科技出版社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王XX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8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史记故事•图文版》(上下卷)、《中国通史•全彩版》(上下卷)两书;

二、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摄影报》上向王XX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稿件内容须本院审核准许后方可刊登。

三、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800元。

如果被告黑龙江科技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元,原告王XX负担698元,被告黑龙江科技出版社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董小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史焕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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