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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95年底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毛X。双方在日常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毛X由原告毛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毛某某自愿承担。

三、原告毛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左某某经济帮助款x元(已付清)。

四、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毛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剑英

审判员李强

人民陪审员赵狗信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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