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与登封市大金店镇陈楼村民委员会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楼村委会)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斌,被上诉人陈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耀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春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