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