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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袁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娄继勇,(略)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杨某乙之妻。

原审被告杨某丙,男,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父。

原审被告杨某丁,男,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弟。

原审被告杨某戊,男,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弟。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袁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甲自愿赔偿杨某乙、袁某某2200元,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杨某乙、袁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对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自愿放弃对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赔偿要求,双方以后互不纠缠。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谁预交谁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新章

审判员付天军

代理审判员李俊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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