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娄继勇,(略)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杨某乙之妻。
原审被告杨某丙,男,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父。
原审被告杨某丁,男,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弟。
原审被告杨某戊,男,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弟。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袁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甲自愿赔偿杨某乙、袁某某2200元,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杨某乙、袁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对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自愿放弃对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赔偿要求,双方以后互不纠缠。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谁预交谁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新章
审判员付天军
代理审判员李俊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